县纪委工作职责
一、依照党章赋予的 职责,维护党的纪律,监督、检查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遵守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情况。
二、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向县委和市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重要案件,并决定、批准、改变或撤销对这些案件中涉及的党员的处分。
四、协助县委抓好全县的党风廉政建设,总结推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经验,通过执纪办案,经常对广大党员进行遵守党纪和清正廉洁的教育。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五、参与指导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议。
六、对下级纪检组织的工作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并在业务上加强指导。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县监察局工作职责
一、与县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两种职能。县监察局属县政府序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二、主管全县的行政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三、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建议和作出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机关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宣传,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六、对上级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
七、对监察对象不执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指示等情况,有权向其发出监察建议书,并通知主管部门督促改正。
八、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令、政策和上级政府的各项决定、规定,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监察对象,可建议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办理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县纪委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委议事有章可循,职责明确,依据党章、《准则》规定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议事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决定或决议应当由到会人数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条:议事按照规定权限和工作实际需要,分为常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全委会议。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经书记同意,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各室提请全委会、书记办公会、常委会讨论决定的议题,以及书记办公会提交常委会、全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必须提前提出意见或草案,由办公室统一汇总。
第二章 常委会议
第五条:常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
第六条:常委会必须有过半数的常委出席,才能举行。召开常委会时,常委除特殊原因请假外,一般都应按时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室的负责人、监察员可以列席常委会议。
第七条:每次召开常委会前,要将讨论研究的议题、会议时间、地点通知给每个常委及有关列席人员。
第八条:研究干部问题及干部违纪问题的立案、处分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出席,会议决议必须由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九条:常委会议决定或决议必须执行。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常委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问题:
(一)传达贯彻上级纪委和县委有关纪检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
(二)讨论审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和工作总结,以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部署。
(三)讨论本单位机构设置、干部配备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决定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立案。
(五)讨论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讨论县纪委权限内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
(七)讨论由县委和县纪委处分的党员干部申诉案件的复查结论。
(八)讨论决定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三章 书记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书记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书记、副书记参加。根据会议议题需要,有关副局长、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书记办公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以下问题:
(一)讨论研究阶段性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研究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查工作。
(四)听取有关反映党员干部信件的调查情况汇报。
(五)讨论研究市纪委和县委领导交办的有关事宜。
(六)讨论决定经费开支预算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全委会议
第十三条:全委会议每年根据需要召开,县纪委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非县纪委委员的乡(镇)、县直部门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可以列席。
第十四条:全委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二)学习中央及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的重大方针、政策,讨论贯彻落实的措施、意见。
(三)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工作安排意见。
(四)讨论上报市纪委、县委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委会议由书记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
第十六条:全委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全委会议须做记录,并存档。
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根据上级党政组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保留局长办公会议”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履行行政监察职能,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局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条: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召开 ,局长、副局长及研究议题相关的室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局长办公会主要讨论研究以下内容:
(一)讨论研究市监察局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重大部署,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研究行政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立案及行政复查案件的处理意见。
(三)讨论研究政纪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以及执法执纪机关报移送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研究反映行政监察对象问题的来信来访的初查意见、调查结论。
(五)讨论研究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局长办公会议准备和记录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涉及到的具体业务由有关室承办。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部各室
工作职责
办公室工作职责
1、了解和掌握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情况,及时准确地向领导提供关情况。
2、起草各类综合性文件,审核汇集提请县纪委常委(扩大)会、书记办公会、局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并负责会务工作。
3、检查督促县纪委、监察局重要决策和领导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4、搞好档案的积累、管理和使用。
5、负责机关的文秘工作和印信管理。
6、负责本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信息工作。
7、管理本机关的财务、车辆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8、安排、组织本机关干部职工的日常学习以及县上的集中性活动。
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室工作职责
1、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案件,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
2、调查核实科级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及科级党组织违纪的案件,调查核实需要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查办的其他案件。
3、指导乡(镇)、县直部门纪委(纪检组)的案件调查工作,过问、督办重点案件的查处,掌握全县案件工作进展情况。
4、加强同执法、监督部门的联系,及时筛选、收集、摸排和主动掌握案件线索,及时提出初查意见。
5、按期搞好案件情况统计上报等工作。
6、总结推广案件检查工作的先进经验,发现纠正案件检查工作中的问题。
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审理室工作职责
1、审理下级党委、政府报送的属于本级管辖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
2、审理报送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转的案件。
3、审理下级党委、政府、纪委(纪检组)呈报的备案案件,对下级党委、政府、纪委(纪检组)处理不当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可调卷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受理和审理司法机关移送的受刑事处分后需要追究党政纪处分的违纪案件。
5、受理本级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及上级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批准的案件中受处分人员对所受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督促下级党委、政府、纪委(纪检组)认真查办申诉案件。
6、调查研究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拟订有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的规定,对下级纪委需要处理的案件进行协审,及时总结交流案件审理工作经验。
7、做好受处分人员的回访教育工作。
8、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室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党内条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情况。
2、负责执法监察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安排、检查、考核工作。
5、负责党员的廉政教育、党风党纪教育。
6、检查督促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制度的落实,负责草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7、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日常工作,参与有关专项清理工作。
8、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室工作职责
1、受理处理群众对有关组织和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以及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咨询,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抓好落实工作。
2、承办上级或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负责向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举报问题。
3、督促检查和协调各乡镇纪委、县直纪委(纪检组)办理信访举报案件,督办要结果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
4、负责查办案情单一、线索清楚、易查易结的重要信访举报案件。
5、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6、负责对基层信访举报业务的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及时筛选和主动掌握案件线索。
7、按期搞好信访举报情况统计工作。
8、搞好本室受理的信访举报材料的立卷、归档、保管和保密工作。
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