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物价局
关于对抗震救灾物资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公告
(2008)第2号
为切实稳定抗震救灾物资价格,支持灾后重建,帮助群众恢复生产,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价格监管,根据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并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抗震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干预商品种类和干预形式公告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种类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种类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其中群众生活必需品主要包括面粉、粳米、挂面、方便面、食用植物油、猪牛羊肉、鸡蛋、牛奶、饮用水、液化汽等;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主要包括帐蓬、钢材、水泥、木材、砖瓦砂石等。
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形式
根据当前总体价格形势和抗震救灾形势,确定纳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价格应遵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销售价格。
1、对县内企业生产的砖、瓦、砂、石等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实行限定利润率的干预措施。企业可在弥补合理成本的基础上最高加3%的利润核定出厂价格,出厂价格调整时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物价局报告。
2、对经营外地购进的救灾及灾后重建物资价格实行限定差价率的干预措施。经营者可在实际进价基础上加合理的综合经营差率,再加直接运杂费确定零售价。作价公式为:零售价=进价*(1+综合经营差率)+直接运杂费,其中,综合差率包括流通环节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及微利。经营过程中不得转手倒卖,层层加价,县内只允许有一道批发环节。
3、对列入干预范围的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继续实行调价备案的价格干预措施。经营者一次性调高价格4%以上,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必须按在调价后的24小时内向县物价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三、经营者要按照上述相应干预形式认真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00八年六月十日